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线索征集和投诉举报方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13 18:29:23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部署要求,我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西安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市发改发〔2023〕177号),主要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对4大类20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为提高专项治理实效,提高社会参与度,营造浓厚氛围,现将重点治理内容、线索征集和投诉举报方式予以公布,对于征集的问题及线索,我们将转送有关部门重点开展调查,欢迎广大市场主体及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一、治理范围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排查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制度、行政规范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的实践做法。

二、治理重点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将特定的商标、品牌等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

2.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或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3.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4.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无法律依据设置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市场门槛。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1.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投标企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使用总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业绩投标等情形。

2.未获得法定批准,招标人以其他方式规避依法招标的情形,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招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

3.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人提供虚假的业绩、财务状况、项目负责人、劳动关系证明、信用状况、编造、技术人员简历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1.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2.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3.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1.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2.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4.履行监管职责不认真,对招投标活动监管流于形式,对招标文件中的歧视性、倾向性、不合理限制条款不予纠正,对招标文件提出不合理的修改意见干预招标投标。

5.监管执法不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偏袒包庇,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严,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三、线索征集和投诉举报方式

电话:029-86786291、029-86786292

邮箱:xafgwjyb@163.com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