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开展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21:17:04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试点的通知》,在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中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试点,由具有信用评级备案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并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可通过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申请交易主体信用评价,自主选择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已进驻的信用评价机构,完成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收费标准由信用评价机构制定,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信用评价费用由信用评价机构收取,并出具发票。具体收费标准在我中心网站公示。

三、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等由出具报告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

四、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项目

单位

单价

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报告

2000

注: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按次收费,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试点阶段的第一年度内收费实行八折优惠。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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