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15 17:32:2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见面”

电子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工程中心,各相关单位: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见面”电子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7月13日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见面”电子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入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使用工程建设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不见面”交易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不见面”电子化交易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交易平台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流程,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通过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完成交易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子化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平台的管理,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升级等工作,为电子化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交易平台交易程序分为交易准备、交易实施、网上交易、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后管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应在交易平台企业库如实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对其提交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第八条 各方交易主体信息登记完成后,应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数字证书办理费用由数字证书制发机构收取。数字证书持有人在交易平台中所进行的任何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进行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所有在交易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需经过电子化交易多CA互认平台认证,各数字证书制发机构应对其数字证书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一切因数字证书原因对各交易主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造成的损失由数字证书制发机构承担后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交易平台,按交易平台要求填报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三)标段信息;

(四)招标人基本信息;

(五)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项目提供)、招标文件;

(六)招标最高限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提供);

(七)场地预约信息;

(八)评标专家抽取预约信息;

(九)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登录交易平台监管业务端受理交易项目,对项目进场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同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对需要备案的信息进行备案。确认和备案通过后的项目进场交易信息推送至交易平台。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平台与交易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后,监管部门可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对项目进场交易信息进行确认。

 

第三章  交易实施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登录交易平台,按照监管部门确认和备案通过的项目进场交易信息进行受理。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至交易平台交易信息栏,并交互至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场地预约信息和评标专家抽取预约信息自动生效并保存在交易平台中。

第十四条 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中填写发起,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交易平台自收到信息时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预留好各类信息的审核确认时间,确保信息发布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所发布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告中规定的文件获取时间前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等文件)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登录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文件。异议文件应包含异议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答复期内,应通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进行异议答复。异议处理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交易平台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涉及需变更开评标时间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重新进行场地预约,监管部门通过后,与澄清或变更公告同时发布。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交易平台中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纸质保函或工程担保、电子保函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国家政策规定的多种缴纳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交易平台自主选择缴纳方式。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所有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数据来源等进行记录,为电子化交易活动进行见证和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交易活动中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应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书制作工具完成编制、加密,并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确保交易活动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交易平台拒绝接收未加密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数字证书(CA)签章确认并加密后的投标文件递交至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拒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上传的投标文件撤回后重新上传。投标人对上传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自动保存最新收到的投标人成功传输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以联合体牵头单位名义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并使用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数字证书(CA)确认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

联合体牵头单位发起电子投标活动,联合体成员确认其联合体身份后,可以在交易平台查看联合投标项目进度。

第二十五条 开标前,交易平台按照监管部门通过的评标专家抽取条件,自动抽取评标专家,确需变更评标专家专业、数量等抽取条件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至监管部门通过后,从相近专业或应急专家中补抽。

评标专家从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设立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需提供纸质版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等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网上交易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交易平台进行开标的,全部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以远程在线方式完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监标人、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均可在线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过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派人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项目其他服务工作。

开标过程主要包括网上签到、标书解密、唱标、开标异议处理、开标结果公示、清单项抽取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所有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在线签到。项目开标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大厅公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状态,包括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递交状态、投标文件递交状态等。

第二十九条 投标状态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起解密环节,投标人按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处理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一条 解密完成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启所有投标人的全部电子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项目负责人、投标人信用信息等招标文件和有关要求规定公示的信息,并唱标。

第三十二条 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可对唱标内容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提出异议,异议须以文字形式提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异议进行及时答复并进行记录,所有异议和处理记录将保存在交易平台项目数据中。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提出的所有异议均处理完毕后,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同时将记录各投标人使用的数字证书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清单项抽取的项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通过开标大厅进行在线抽取,并将抽取结果公开。

第三十五条 开标所有环节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开标结束,开标大厅直播间关闭,交易平台将自动保存开标相关数据资料,项目进入评标环节。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交易平台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交易平台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电子清标功能,对硬件码(由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名称、MAC地址、数字证书锁号生成)、清单符合性、清单错漏项等信息进行展示,评标委员会根据展示结果,按照招标文件或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通过交易平台提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询标系统对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询标,所有投标人可通过询标系统查询评标委员会询标内容,并可将回复内容由询标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各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线状态,对未在规定时间和要求范围内完成签到、解密、答复、确认、澄清等指令的,视为其放弃,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规定时间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或在事前约定。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并进行电子签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交易平台上自行下载打印评标报告。

第四十条 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断电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使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告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知投标人等其他交易主体。项目可延期进行或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补救方案继续进行。

第四十一条 资格预审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和审查环节适用本细则关于投标文件提交和开评标环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交易结果公示

第四十二条 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在交易平台中填写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由交易平台自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二)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三)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公示开始时间、公示结束时间;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评标报告等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易平台推送给监管部门。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第四十三条 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监管部门收到评标报告等文件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有违法行为,且交易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二)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交货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交易平台自动生成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可自行打印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信息有变更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在交易平台发布变更公告进行变更。

 

第六章  交易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交易平台自动退还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中标结果公告满30日,交易平台自动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内完成合同订立的,中标人可以在交易平台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不予退还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保证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不予退还的操作,相关信息将同时推送给监管部门。

招标人不予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内,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保证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不予退还的操作,相关信息将同时推送给监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所有交易过程完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出具进场交易见证凭证,交易见证凭证应当载明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打印交易见证凭证。

交易见证凭证是该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的有效证明文件,招标人在申请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时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示该凭证。

第四十九条 项目交易过程完成后,交易平台将对项目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保存,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各类公告公示信息、评标结果报告等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在交易平台中下载或查阅。对其他有关信息的查阅应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项目正式实施后,交易各方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项目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约及变更信息。

第五十一条 交易平台自动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推送交易结果信息。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行政处罚通报外,交易平台不再提供各市场主体招投标资格状态、项目经理有效性、业绩等判断性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交易平台的具体操作以交易平台发布的操作指南为准。

第五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或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属于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