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合同订立信息
发布时间:2024-08-14 11:40:53 浏览次数:
招标项目名称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招标项目编号E6101003506b1CLzGADJ
标段名称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标段编号E6101003506b1CLzGADJ001
合同甲方西安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西安市朝阳门等15 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合同签署日期2024年8月8日
合同价款1400000元合同期限1185天
其他信息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西安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西安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8 月 8日

签订地点:西安市

鉴于委托人拟实施 西安市朝阳门等 15 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项目 ,并通过 2024  年 8 月    8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 14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为: 壹佰肆拾万元整 )的价格参加 西安市朝阳门等 15 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 的设计等工作所做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职责,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西安市朝阳门等 15 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 。

2、工作范围: 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 工过程配合服务等工作 。

二、合同价款

1、本合同暂定合同价款为¥1400000.00 元(大写: 壹佰肆拾万元整 ),设计费固定费率为 2.7922 %

2、设计费为固定费率计费,最终计费基数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为准。

3、本工程设计费已包含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委托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发包人要求;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设计文件份数

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各十套,同时提供以上设计文件电子版。

五、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有关部门的相关批件等设计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六、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

10

 2024年8 月 31 日前

提交日期为向发包人提交报审文件时间

2

施工图设计文件

10

 2024 年 9 月 15 日前

3

配合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有关资料,包括施工招标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要求、变更签证等配合工作)、施工现场配合、工程竣工阶段配合等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前所有需设计人配合的工作。

 

按照发包人要求

 

七、双方承诺

1、设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结算相关费用。

2、设计人承诺对上列各阶段设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提供使委托人满意的设计服务。

3、委托人所有需提供的资料已在招标时全部提供,设计工作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由设计人自行负责收集,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4、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本合同附带的《合同条款》除外)。除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书面阐明并与该合同履行了相同手续外,该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八、委托人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见合同条款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贰】份,副本【柒】份,委托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于本合同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合同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十二 、合同生效其它特别约定条款(如此条款与以上其它条款有冲突时,以此条款为准)

【 】

附件一:廉政合同

附件二:设计主要人员表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设计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地    址:                                地    址:西安市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

电    话:                                电    话:029-88338845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

经办人:                                  账    号: 270300050902641664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合同
        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报价及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3.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4.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5. 设计费用报价及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报价及

清单。

        1.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

负责人。

        1.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的分包人。

      1. 工程和设计
        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2. 日期
        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

函件。

        1.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

的开始设计日期。

        1.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

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3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2.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3.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 合同价格和费用
        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其他
        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发包人要求;
  7. 设计费用报价及清单;
  8. 设计方案;
  9. 其他合同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

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款约定执行。

      1.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 联络
        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知识产权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

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

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之中。

    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

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发包人要求
      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

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 发包人义务
    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1.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

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

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1.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 发包人管理
    1. 发包人代表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

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

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

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1.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1.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1.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

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1. 监理人
      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

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1.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1. 发包人的指示
      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

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1.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1 条执行。

      1.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

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1. 决定或答复
      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勘

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

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1. 设计人义务
    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1.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以及为完成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1.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 分包和不得转包
      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1.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 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2.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1. 联合体
      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1.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2.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1. 项目负责人
      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2. 设计人员的管理
      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人,设计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3.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1.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 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2.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1. 设计要求
    1. 一般要求
      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2.   设计人设计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 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 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 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 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 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 其他设计依据。
    1. 设计范围
      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
      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作范围指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设计文件要求
      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1. 开始设计
      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 期起计算。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1.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合同变更;
  2.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 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 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 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

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1.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

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1.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

    1. 完成设计
      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

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1.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 格式、图形为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 盘分别贮存。
    1. 提前完成设计
      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

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2.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1. 暂停设计
    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 发包人违约;
  2. 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 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1.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1.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 设计文件
    1. 设计文件接收
      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

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2.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

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

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
      2.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1.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1.   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

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

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

责任。

      1.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2.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 设计责任与保险
    1. 工作质量责任
      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

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

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

外。

      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设计责任主体
      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

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和义务。

      1.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

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1.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 设计责任保险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

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

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1.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2.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 施服务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设计人,在施服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

充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服务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

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服务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设计人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设计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 合同变更
    1. 变更情形
      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

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 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 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 合理化建议
      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

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服务期限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 合同价格与支付
    1. 合同价格
      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 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进行设计、配合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2. 定金或预付款
      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 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3. 中期支付
      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4. 费用结算
      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2.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3. 违约
    1. 设计人违约
      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 发包人违约
      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 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 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本工程为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本项目建设概况为:项目共改造雨水泵站 15 座,提升区域排水防涝能力,保障雨水泵站运行安全。具体内容为:(一)对朝阳门、火车站西等10 座泵站进行扩容改造,同步对泵站进出水管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共增加抽排能力约 2.30m3/s;(二)对灞河西岸雨水泵站等 5 座泵站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设计服务主要包括: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工过程配合服务等工作(具体以优化后的设计方案为准)。

1.2设计资料:不执行通用条款1.1.3.5,修改为:由设计人自行收集或购买全部规划资料及所涉及的相关图纸或资料,与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如遇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相关图纸或基础资料(如地形图、管勘图等)由设计人自行收集或购买,与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 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4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项目相关基础资料(除约定由设计人负责的除外)、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交给设计人。

1.5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元朔路西口第四再生水厂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 松          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5229985438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西安市高新三路信息港大厦317室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张嘉炜   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29-88338845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47865050@qq.com     。

2. 发包人义务

2.1  支付合同价款

1. 初步设计文件通过批复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以初设批复的概算为准,对合同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40 %。

2.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图机构审核交图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以初设批复的概算为准,对合同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30  %。

3. 项目竣工验收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以初设批复的概算为准,对合同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20 %。

4. 工程结算审计后,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确认合同结算价,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尾款。

5.设计人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行 

开户人名称: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账      号:  2703000509026416648  

6. 委托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后,才向设计人支付。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设计人提供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设计人不得因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陈松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029-86473105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元朔路西口第四再生水厂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3.2 监理人

本项目发包人无需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

3.4 决定和答复

发包人应在 5个工作日内 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4. 设计人义务

4.1.1对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与运行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注意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设施的协调性,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委托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相关特殊要求。

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6)设计人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相关专业施工图设计,且能满足招标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7)设计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如有调整,委托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设计人应接受委托人的变更指令。

4.1.2设计人对本合同项目工程设计的质量负有终身责任。本工程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由于设计人责任造成的质量或安全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1.3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委托人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的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审查结论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使设计满足设计审查的要求并通过审查。设计人应回复任何由委托人或其代表对合同设计过程及结论所提出的问题。委托人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1.4上一阶段工作完成并通过委托人审查后,设计人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自行。

4.1.5配合工程施工招标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工作,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分别提交各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说明、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资料,配合委托人参与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工作,并应按委托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4.1.6现场设代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设计文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指派现场设计代表(给排水专业),并应做好如下工作:

1)开工前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2)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对委托人需设计人明确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设计确认单、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等)需在委托人48小时内签认(签字及盖章)。

3)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委托人对施工方案的优化设计。

4)参与本合同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分析,无论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是否是设计人造成,设计人均应按委托人的指示,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合同各单项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验收需要的设计文件。出席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协助委托人代表并向其提供意见和建议。

6)若委托人在现场设代工作中发现设计人的代表不称职或无能力,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委托人满意。

7)按委托人指示参加委托人召开的工程建设有关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1.7人员保证与变更

1)设计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进行设计工作,并根据设计进展,适时增派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稳定不变(若因特殊情况须更换,须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并同时确定更换人员,所换人员经验与能力不得低于原人员)。

2)如果设计人的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更换自己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立即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

3)现场设代应派遣参与本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且应具有丰富的技术理论和施工经验、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有关专业人员到工地工作,保持相对稳定,在调休和休假期间不得影响现场工作。现场设代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自监理单位下发开工通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常驻施工现场,作息制度应与现场施工相吻合。现场设代常驻现场的一切费用如交通、通讯、食宿等均由设计人负责,且已包含在本合同总金额中。

4)若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本合同总金额之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5)设计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设计人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建立工作联系。

6)委托人需要设计人加快合同规定的设计进度时,设计人需认真落实,不得拒绝。

4.1.8设计人的人员应当尽责和勤勉工作

1)设计人在履行合同项目的每一项设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奋地工作,对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更换。

2)设计人在执行合同设计任务中,如发现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立即告知委托人代表。

3)设计人应为自己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合同设计工作中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设计人除应自费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4)在设计中出现由于设计人责任导致的错误、遗漏,而需要重新设计时,设计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及时完成其设计任务,直到委托人满意为止。

4.1.9分包和转包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分包或转包。

4.1.10安全工作

1)在履行合同中,设计人应对其人员在现场工作的安全负责,设计人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现场进行有关工作时,必须注意交通、自然环境和工程施工等方面可能的潜在危险,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障措施与工具,避免设计人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害。

2)若设计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设计人应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3)设计人应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4.1.11设计人应对所提交的成果或进行的工程设计不够详细或不准确而导致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以及施工合同工程完成之后的工程使用中的任何缺陷或不安全承担设计责任,并应补偿委托人因此出现的事件而导致的一切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赔偿和被另外收费及开支等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主张权利时发生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1.12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有工程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提供计算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和投资费用等资料供委托人审查,对每一项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规模或规格、原因、工程量进行审核、记录、建立台帐,并应对审核的文件与图纸等资料立卷存档。因设计人所提交的成果或进行的工程设计不够详细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设计变更,不得超过原设计工程量的5%,否则并应补偿委托人因此而导致的一切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赔偿和被另外收费及开支等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主张权利时发生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1.13后期服务

1)一般说明

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的后期服务,以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作好施工地质配合,参加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工程总结。

2)设计技术交底

设计交底,其目的是使施工承包人尽可能地了解设计文件的意图,保证施工承包人能准确地按图施工。在工程开始施工前,设计人应事先编制设计交底要点文件,参加委托人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设计人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澄清,并就设计修改问题进行讨论,设计人应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3)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按委托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解决现场技术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

当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不能满足相关的规程、规范的质量标准,违反强制性技术指标,以及有错、漏、碰、缺等问题或其他问题时,设计人应及时修改、完善、解决;

对于非设计原因造成的技术问题,设计也应同样处理、解决。

设计人现场处理问题或接到委托人提出的技术建议,应在72小时内将签章齐全的设计变更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单、设计确认单、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等),一式八份送达委托人。如委托人认为设计变更属于紧急情况时,设计人应在48小时内将上述变更通知等送达委托人。若因较大变更需出补充设计图,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完成。

4)施工质量诊断与处理

按委托人指示,参与对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缺陷以及安全系数的分析,无论质量缺陷是否由设计原因造成,设计人均须按委托人指示按时提交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建设管理会议

按照委托人指示,参加委托人或施工监理主持召开的工程建设例会、设计协调会、或建设四方协调会等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6)在施工期间,其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在接到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电话、传真或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

7)参加工程验收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参加委托人或施工监理主持的隐蔽工程验收、单项完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其他委托人认为设计人有必要参加的阶段工程验收,并须提交相应的工程验收设计报告。

8)接受建设审计

设计人应按审计要求和委托人的安排,提供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审计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

4.2 项目负责人

4.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张嘉炜        ;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注册证书号:CS196200194             ;

联系电话:  18629365650            ;

电子信箱:147865050@qq.com       ;

通信地址:西安市高新三路信息港大厦317室         ;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同意,若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更换设计人或扣除相应设计费用。

4.2.2项目负责人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5. 设计要求

5.1 设计范围

5.1.2设计阶段范围: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工过程配合服务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书约定的所有工作。

5.1.3具体工作范围: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工过程配合服务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书约定的所有工作。

5.2安全作业要求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3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开始设计条件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相关设计设备人员到位。

6.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指:(1)连续五天及以上出现30年以上一遇极端气温现象;(2)30年以上一遇的极端降雨及降雪天气;(3)30年以上一遇的极端冰雹天气。极端恶劣气候现象的认定以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由于异常气候现象导致服务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服务期,但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因延误造成的任何费用。

6.4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投标文件周期按时完工,不予奖罚。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支付(扣付)逾期违约金的万分之五/天。

8.设计文件

8.1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设计文件如下: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有关事宜

1

初步设计文件(含图纸及设计概算)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分别提供纸质版初步设计文件(含图纸及设计概算)各 10 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10 套,并按发包人要求格式提供电子版光盘及U盘各2套

包含初步设计文件相关的所有资料

2

施工图设计文件

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的所有资料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按发包人要求拟派对本项目文件深入了解的专业设计人员参与,且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标准深度。

12.合同价款

12.2.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价款确定方式:可调总价合同。

调整方式:按照以初设批复的概算为准,对合同设计费进行调整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5份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结算条件具备时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

13.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

(1)设计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完成设计,任何发包人以书面、传真、电文等形式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必须在3天内回复,否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2)设计人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经济资料、泄露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退回全部设计费用并按照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数额高于前述违约金的,应按照损失数额赔偿。

(3)设计人应该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任务书、交付标准、限额标准及其他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在图纸内审阶段,如发包人发现图纸与上述资料不符,每发现一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内审意见进行修改,如有异议需及时沟通,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不执行,否则,在发包人收到施工图蓝图后,发现未按照内审意见修改图纸,每发现一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如因此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错误设计范围内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赔偿该错误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

(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设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五分之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延误超过一个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并按照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须承担补足责任。

 (5)设计人应对图纸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图纸变更数量,如因设计人设计错误产生变更影响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效益,经发包人核算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及延误的建设时间,发包人有权扣除设计人的设计费弥补并追诉相关责任,具体金额以发包人核算数据为准,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偿金。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修改优化意见,在不违反设计规范前提下,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意见执行。

(6)如设计人提供的个别分项施工图纸无法达到发包人、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深度要求,对工程进度影响超过3天,发包人有权指定专业设计人进行深化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暂定总价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追究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

(7)①设计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发包人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时要求更换,设计人须更换;②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发包人通知需到现场进行配合后,应按书面通知的要求,如因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执行或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每次壹万元违约金 。

(8)设计人应该严格按照发包人给出的限额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人不得因自身原因导致所提交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超出前期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标准,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超出了发包人给定的限额标准,则由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期限调整其设计图纸,并无偿向发包人提供所有设计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文件,同时设计周期不予顺延。若由此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按合同暂定总金额的百分之二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延误超过一个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照合同暂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须承担补足责任 。

(9)项目施工阶段,设计人需派专人配合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并解决相关问题,原则上至少2名(给排水等相关专业),专业及人数根据不同施工阶段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调整。设计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不按要求时间到场,影响施工进度一天,承担违约金相关人员1000元/人,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违约金按天数累计。

(10)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设计服务承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设计合同附件。设计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服务承诺》的条款执行,每次违反一条,设计人应及时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处罚金 。

(11)设计人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及成本负责,有责任充分考虑施工工艺、材料设备选型等影响成本的各类因素,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关于设计问题的成本优化建议应积极反馈及修改,否则每次设计人应支付发包人5000元违约金 。

(12)设计人中标后提交的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保持一致,若纸质版投标文件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不一致,导致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不良状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设计人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3)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后续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相关招标工作,在招标前10日内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相关技术规格书等文件,配合招标过程中相关答疑工作,答疑回复时间应控制在8小时内。若设计人违反上述约定,每次违反一条,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14)限额设计要求: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施工图设计预算控制价超出委托人确定限额,设计人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具体如下:

1)批准的设计概算总费用不超过可研限额标准,建安工程费不超过可研限额标准;

2)如设计人提供的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5%,由清单编制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核对,并扣除相关责任方所签合同总价的1%。

3)如竣工结算的工程量与设计人提供的工程量偏差超过±5%,由结算编制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核对,并扣除相关责任方所签合同总价的1%。

(15)由设计人配合进行图纸报规审查,取得报建业务专用章和建设工程审核章;如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未通过图纸规划审查,每单项设计未通过扣除设计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设计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

(16)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等相关工作。

(17)设计人应保证向发包人所交付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设计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设计人应当全额予以赔偿,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退还相应服务工作的费用。

(18)因设计人遗漏或错误,致使技术成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设计人应及时修改,直至审批通过。设计人拒不按照发包人或审查部门意见修改或经过二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合同总额20%违约金。

(19)设计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成果的准确性、有效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设计人承担,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设计人应当全额予以赔偿。

(20)设计人应保证具备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相关资质,能够签订并有效履行本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将相关资质原件交由发包人审核,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发包人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设计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设计人承担,造成发包人的损失设计人应当全额予以赔偿。

(21)设计人应当负责设计过程中的安全,因设计引起的事故和损失,由设计人承担责任。设计人应全面负责自身工作人员的人身、设备安全,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工作人员、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其全部责任及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6. 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360 天,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无补偿费用,发包人对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据实结算后支付。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廉政合同格式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西安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与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 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以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有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设计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设计队伍。
    第三条  设计人义务
    (一)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一具有规定给与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 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西安市朝阳门等15座雨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设计  合同的附件,与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见证单位为   /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发包人:西安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设计人: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2:设计人主要人员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专业

专业工作

年限

拟在本项目中

担任的工作或岗位

张嘉炜

37岁

高级工程师

给水排水

12年

项目负责人兼任设计负责人

戴雪峰

36岁

高级工程师

给水排水

11年

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赵荣

40岁

高级工程师

给水排水

13年

给水排水设计人

曹晨

34岁

高级工程师

结构工程

9年

结构专业负责人

周如意

43岁

高级工程师

电气自控

21年

电气专业负责人

王磊

42岁

高级工程师

电气自控

19年

电气专业设计人

王俊

41岁

高级工程师

暖通空调与动力

19年

暖通专业负责人

韩鹏

47岁

正高级工程师

建筑学

24年

建筑专业负责人

罗永恩

37岁

高级工程师

工程造价

11年

造价专业负责人

 

 

 

相关附件:
朝阳门十五个泵站设计合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