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进场受理和信息发布服务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15 15:15:05 浏览次数: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程交易进场受理和信息发布服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工程交易进场受理和信息发布服务工作,提高交易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交易活动进行进场受理和信息发布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进场受理是指市交易中心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信息受理并做好后续服务的过程。信息发布是指进场交易项目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及市交易中心业务信息的发布。

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控制价公示、澄清变更公告、暂停流标终止公告等信息。业务信息包括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服务指南、下载文件、新闻资讯等信息。

 

第二章 进场受理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交易平台要求填报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三)标段信息;

(四)招标人基本信息;

(五)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项目提供)、招标文件;

(六)招标最高限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提供);

(七)场地预约信息;

(八)评标专家抽取预约信息;

(九)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可登录交易平台监管业务端受理交易项目,对项目进场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同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对需要备案的信息进行备案。确认和备案通过后的项目进场交易信息推送至交易平台。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登录交易平台,按照监管部门确认和备案通过的进场交易信息进行受理。受理后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至交易平台交易信息栏,并交互至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场地预约信息和评标专家抽取预约信息自动生效并保存在交易平台中。

第七条 已预约成功的场地和时间需要变更的,最迟应在前一工作日16时前,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重新预约新的场地和时间,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生效,原预约场地和时间将被释放。

项目需要安排隔夜评标的,应在预约时间时选择好对应的时间段,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告知后续相关工作人员。隔夜评标活动具体安排按照《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评标区管理和服务细则》执行。

因临时隔夜或其他原因占用已预约场地和时间的,由评标区工作人员及时告知场地预约管理工作人员,由场地预约管理工作人员及时调整安排,并做好后续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应对项目进场受理信息及时统计汇总,做好整理记录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中填写发起,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交易平台自收到信息时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并推送至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相关部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预留好各类信息的审核确认时间,确保信息发布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市交易中心应当对所发布的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市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的交易信息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 业务信息由发布人填写《信息发布和撤回审批单》,经处室负责人和中心领导审批后及时发布。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发布各类公告和公示信息、业务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照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内容存在以下情况的,市交易中心有权撤回已发布的信息,并告知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

(一)信息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信息内容传播虚假信息、散播谣言的;

(三)信息内容涉及黄赌毒的;

(四)信息内容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撤回由发布人填写《信息发布和撤回审批单》,经处室负责人和中心领导审批后及时撤回。

第十七条 对本细则涉及范围之外需要发布的信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交易中心的进场受理和信息发布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出现违规行为,市交易中心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项目进场受理后,市交易中心将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后续评标专家抽取、开标现场见证、评标区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对进场受理和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如实记录,具体要求按照《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或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