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数字证书(CA)制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03 15:44:18 浏览次数: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程交易数字证书(CA)制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证书(CA)制发机构(以下简称“CA公司”)的服务意识,提高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办理过程的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参与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工程交易CA证书业务的机构及准备参与开展CA证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CA证书是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及国密算法的,能够与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无缝对接的,用以登录系统、签名、加密电子招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及配套软硬件。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信息处牵头负责CA证书相关业务,综合处负责CA公司驻场开展业务相关事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配合信息处协调CA证书颁发中的技术方面事项。

第二章 CA公司资格条件

第五条   CA公司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符合《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CA证书制发机构。

第六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七条   参与提供CA证书服务的CA公司,须提供满足市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业务要求的CA证书及配套软硬件,不允许只提供CA证书或只提供软件或硬件。

第三章 颁发CA证书

第八条   CA公司参与市交易中心颁发CA证书业务前,应提供相应资质、软硬件及开发接口供测试。通过市交易中心测试的方可参与提供CA证书服务。

第九条   CA公司应严格按照系统需求配合进行交易平台的开发,并提交CA证书相关软硬件的开发接口、操作、维护等相关文档。

第十条   CA证书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及国密算法要求,能够与交易平台无缝对接,简单易用,能够满足各方交易主体及监管、服务人员制作、审核电子招投标文件及各种表格签章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能够在当前市场主流操作系统下使用(Windows Vista/ 7/8/10);如需要浏览器支撑,应当能够兼容IE8及以上各版本。

第十二条   对电脑硬件配置无特殊要求,能够在当前市场主流硬件配置的电脑上使用。如市交易中心对证书存储介质有特殊要求,CA公司应响应市交易中心要求配合开发调试制定存储介质的软件程序。

第十三条   CA证书配套软硬件接口开发测试完成后,应提交市交易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标准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制定并公开发布)。通过检测后,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封装并对外发布。

第四章 CA证书相关软硬件修改

第十四条   CA证书及配套软硬件的调整需求必须经过市交易中心信息处确认后才可进行系统修改。

第十五条   CA公司应根据需求对软、硬件接口进行修改,并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修改测试报告、修改说明。将修改后的软硬件接口交市交易中心,并配合进行系统整合及测试。

第十六条   CA公司在协议期内需保证及时响应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变化的技术调整。

第五章 CA证书软件的更新与下载

第十七条   CA证书配套软件须提供在线升级功能,制定严格的版本号,用户在使用CA证书配套软件时,CA证书配套软件自动判断是否存在更新包。

第十八条   CA公司不得随意发布新版本配套软件或更新包。CA公司须把CA证书配套软件新版本或更新包提交市交易中心相关部门,通过检测后由市交易中心统一集成发布。

第十九条   CA公司如需使用新证书存储硬件介质,需提前15日将硬件介质及配套软件接口交由市交易中心进行测试,通过测试后方可启用新介质。

第二十条   用户须从交易平台下载CA证书相关软件安装包,CA公司不得直接对用户提供安装包。

第六章 CA公司服务

第二十一条   CA公司只对与本单位证书、软硬件相关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条   CA公司应提供7*24小时服务电话,提供网络、传真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CA公司应安排工作人员在市交易中心驻场,办理发放CA证书业务,解答用户问题,对用户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CA公司服务人员应及时解答用户问题,并记录用户咨询问题及解答情况,每月提交市交易中心信息处,作为市交易中心对CA公司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CA公司服务人员应遵循市交易中心管理制度,上下班需进行签到,请假应经市交易中心综合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CA公司应提供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应包括CA证书补发、远程补发证书、远程解密等措施,CA公司项目负责人应对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问题及时向市交易中心信息处反馈,由市交易中心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章 CA证书使用培训

第二十七条   CA公司须向用户提供免费培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用户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向用户推荐、销售本公司其他产品,不得讲解、演示与CA证书软件培训不相关的其他任何事宜。

第二十八条   不得攻击、诋毁其他CA公司的产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其他CA公司进行竞争,不得随意变动收费价格。

第二十九条   CA证书的培训由CA公司安排讲师,由市交易中心安排统一组织培训。

第三十条    CA公司不得擅自为用户提供培训,任何与CA证书相关的培训资料须上报市交易中心,经市交易中心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CA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市交易中心安排的CA证书软件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对CA公司的培训工作采取问卷调查或随机访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八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CA公司驻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规范:

(一) 市交易中心针对市场主体提供的电脑仅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办理业务使用,严禁在电脑上做其他无关事项;

(二) 不得代替用户上传各类资料文件;

(三) 不得私自加载各类软件及程序,对系统造成影响的追究责任;

(四) 未经允许不得回答与本单位CA证书无关的问题;

(五) 不得在用户面前查询各类数据或者随意讨论与交易业务相关的信息;

(六) 工作人员需在市交易中心备案,需佩戴市交易中心发放的CA发放工作证;

(七) 工作人员需文明着装,礼貌用语,不得与用户发生语言或者肢体冲突;

(八) 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细致,相互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九) 工作人员须及时解决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各类问题,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市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十) 工作人员对于用户的各类咨询要耐心解答,不得推诿拒绝;

(十一) 禁止以市交易中心名义对外宣传,禁止使用市交易中心名称、图片、LOGO等对外发布微博、微信等信息。不得从事影响市交易中心形象的其他商业行为。

第九章 故障上报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因系统、网络、误操作等原因以及CA证书自身问题导致无法编制电子招投标文件时:

    (一)  及时上报市交易中心主管部门(详见第四条)负责人;

    (二)  保存用户联系方式,确保沟通顺畅;

    (三)  对问题进行诊断,1小时内确定解决方案,非本单位CA证书自身问题,则及时反馈至市交易中心主管部门;

    (四)  解决问题并及时告知用户和市交易中心主管部门;

    (五)  对问题进行跟踪,形成记录,并对CA证书可能存在的类似隐患进行排查;

    (六)  向市交易中心提交问题处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出现开评标现场电子标书无法解密等情况时:

    (一)  及时上报市交易中心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  驻场工作人员进行问题诊断;

    (三)  根据实际问题由相应CA公司人员1小时内进行解决,并做出书面结论;

    (四)  开评标现场须快速诊断问题,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涉及CA公司对未能及时解决而引起的损失及不良影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突发的紧急问题,CA公司项目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协调公司资源为用户解决问题;发生问题以后,CA公司项目负责人须组织召开专题研究会,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章 计费方式

第三十七条   CA公司直接向前来办理的各市场主体收取CA证书费用。市交易中心办理的CA证书,由CA公司免费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公共资源市交易中心CA电子证书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一章 评价机制

第三十九条   CA公司达到以下标准由市交易中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给予通报表扬:

    (一)  年度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二)  季度内未发生中等及以上事故;

    (三)  月度内未发生任何事故;

    (四)  年度内用户满意度最高的CA公司;

    (五)  综合评价合格及以上成绩的,有资格签订下一年度协议。

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故认定标准如下:

    (一)  重大事故认定标准:造成系统瘫痪,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二)  中等事故认定标准:给当事人造成无法进行正常投标、开标、评标等重大损失;CA公司直接对用户提供安装包;CA公司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遭用户投诉,且经调查核实投诉基本属实;

    (三)  一般事故认定标准:给正常开、评标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但能基本完成开、评标;

    (四)  其他影响市交易中心开、评标工作或给市交易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将由市交易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事故认定。

第四十一条   一切因数字证书及配套软硬件原因对各交易主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造成的损失由数字证书制发机构承担后果及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同级别事故出现3次及以上的,除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协议约定处理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