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16:23:43 浏览次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20〕110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升评标专家综合素质,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住建部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和我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工程建设行业,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并进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聘用人员。

  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考评、处理等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本辖区内从事评标的专家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专家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聘用入库后使用评标专家称号,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随机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活动;

  2.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漏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工作信息;

  4.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权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并书面说明其理由;

  6.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严格评标专家考核制度,提高评标专家评审质量,实行评标考核制,对每一次评标评审活动,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对评标委员会各评标专家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按月汇总。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统计,对考核优秀专家下届聘期优先考虑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据统计结果予以警告、约谈、通报批评、暂停评标资格、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其它不良行为应严肃处理,并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考核依据。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给予警告,2次给予警告并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一年内出现3次给予暂停1年评标资格的处理:

  1.参加评标活动,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

  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

  3.在评标区内使用通讯工具;

  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5.确认参加评标活动但迟到30分钟以上;

  6.无故缺席评标活动;

  7.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没有更新专家库信息而造成未及时回避;

  8.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评标报告不符合要求;

  9.评审评标时不认真打分或打分超出范围,个人失误影响评标工作效率;

  10.评标结论被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给予警告并暂停半年评标资格,2次给予警告并暂停一年评标资格,3次取消本聘用期内评标资格的处理;

  1.应回避而未回避;

  2.不合理索要评标劳务报酬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

  3.不按资审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评标,个人扣分超出范围造成重新评审或造成后果影响;

  4.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后未作废标处理;

  5.评标时敷衍了事打分,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6.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诱导言论,干扰其他评委工作;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1.在评标活动中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秘密;

  2.评标期间擅离职守,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接触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

  4.被投诉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

  5.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6.私自夹带、传递投标企业信息影响评标评审结果公正性;

  7.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拒不配合;

  8.确定参加评标评审而委托他人代替或替代他人评标的行为;

  9.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或低分情节严重;

  10.评标专家在QQ群、微信群、钉钉群等互联网群组中有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信息,被投诉举报查实的;

  11.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评标的项目,专家存在上述前三款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交易中心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出评标专家库,并告知当事人。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解聘并移除专家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条件和程序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

   3.评标专家评标考核记录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5日

 

 

1_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条件和程序.docx

2_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docx

3_评标专家评标考核记录表.docx